只需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公共汽车的道路行驶规则主要有三点。以下是关于公共汽车的道路行驶规则的详细介绍:
1、通行:公交专用道供公交车辆通行,同时允许校车、客运班车以及单位和企业大中型固定班车(悬挂***号牌)载客时借道通行。
2、时间:公交专用车道的运行时段为法定工作日7:30至8:30和17:00至18:00;双休日和法定节***日期间,公交专用车道(设置在单行道路上的除外)可以允许其他机动车辆借道。
3、行驶: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按照顺序行驶,在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按所需行进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公交车法规规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基本原则有二条:即右侧通行和各行其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03月18日起施行
新交通规则关于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